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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0月28日讯 为保证青岛地铁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青岛首次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该法规自11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对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具体控制措施以及 法规明确规定4项用地控制保护范围区 目前,青岛地铁正处于建设过程中,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职能是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并明确其“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及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同时,第二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其中,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四项: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设立不履行《轨道交通用地管理法》者法律责任 轨道交通用地的具体控制措施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作业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职能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征求意见的行为、作业单位不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该法规自1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