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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拿匕首连划13辆车 律师称最高可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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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26 14:51:18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酒后晃晃悠悠地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汽车,乔某一个不高兴,竟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刀尖蹭在车身上,一路走下来,13辆私家车遭了殃。乔某这一举动正好被人发现,民警也当场将他抓获。昨天,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乔某划伤13辆车造成的损失超过5600元,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因他主动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处以缓刑。

    走一路“划”一路

    47岁的乔某住在市北区某小区,去年

10月底一天晚上,乔某外出参加聚会喝得烂醉,回家的路上连走路都直晃荡。当乔某走到敦化路15号附近时,晃晃悠悠地撞在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上,心里顿时来了气。乔某脑袋一热,感觉是汽车挡住了自己的去路,索性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把刀尖使劲按在一辆车的车身上,继续向前走,刀尖划过之处,就是一条深深的痕迹。

    走过第一辆车,乔某似乎并没有“尽兴”,紧接着又把刀尖扎向了第二辆车,第三辆、第四辆……一路走过,乔某接连划伤了路边的13辆车。

    构成寻衅滋事罪

    乔某毫不掩饰地在马路上划着车,有人发现后立即报了警,在附近巡查的民警赶到现场,迅速制止了乔某,避免了更多的汽车受伤。乔某故意划车的事实清楚,警方随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他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乔某被抓获后,13辆受伤车辆的车主纷纷为损失作出了评估,总价值565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乔某没有作出任何辩解,也没有对自己划车造成的价值认定提出异议,而且还向受害人赔偿了465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乔某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而且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乔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记者 于顺)

    故意划车最高可判7年刑

    随着汽车数量的与日俱增,争抢车位、汽车堵路、报警器噪音等各种问题引发了诸多划车、砸车等纠纷、案件。昨天,记者就频繁发生的车损事件咨询了 “早报读者律师团”成员、北京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原雅新律师,原雅新告诉记者,划车等伤车行为如果数额和恶劣程度较轻的,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作出处罚,同时应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损失数额较重或者恶劣程度重的,则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

    原雅新表示,两个罪名主要区别于犯罪的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是事出有因,有针对性地打击报复,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寻衅滋事则往往是故意“找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在立案和定罪方面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根据情形和恶劣程度,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财物罪则要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两个量刑档次,数额为5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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