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案件,横跨国内22个省份、56个市县、70余条下线、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曾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记者昨天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3·09 ”网络销售假药案已由招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所有涉案人员全部获刑。 患者服用“消渴丸”未见疗效 2009年年初,招远市一名患者到该市中医院就医并购买了降糖药“消渴丸”。患者服药后未见疗效,便向该药的生产厂家询问。经厂家确认,患者购买的该批号“消渴丸”系假冒药品。 厂家随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了此事。当年2月23日,市药监局接到省药监稽查局《关于查处XX医院涉案使用假药消渴丸》的转办函,要求展开进一步调查。为避免“打草惊蛇”,市药监部门并没有贸然对该院进行突击检查,而是先派一名执法人员,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在该院药房购买了一瓶标识为广州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消渴丸”。获取有关物证和书面证据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该厂家取得联系,确认所购“消渴丸”系假冒药品。 药监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售药医院 2009年2月26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提供的购货凭证上标注的产品批号与药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批号不一致。随后,执法部门对该院购进使用假药“消渴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使用的“消渴丸”是从辖区批发企业招远市永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800瓶,已使用659瓶。执法人员随即对永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起初否认经营过该批假冒“消渴丸”,执法人员查验其库房及电脑购进验收记录也未发现相关线索。当执法人员拿出盖有该公司印章的销售票据时,该公司负责人才不得不承认,公司暗地里另有一套药品购销系统。通过查验其购销记录,该公司共购进该批假冒“消渴丸”3200瓶,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达47993余元。经追查,该批药品是从该公司原业务经理孙某手中购进的。 药监、公安组成假药专案组 2009年3月9日,由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组成了“3·09”假药专案组,并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崔某、刘某、孙某。 经审讯,流入我市的假药“消渴丸”由崔某负责联系采购,共计2个批次10100瓶。购进后,由刘某销售给孙某,随后由孙某销往招远境内的有关涉药单位。据崔某等3人交待,他们先在网上发布假药信息,然后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等方式联系采购者,彼此不见面,发货、结算均通过物流公司进行,交易十分隐秘。 经进一步调查,专案组查控假药“消渴丸”4155瓶。至此,烟台地区销售假药“消渴丸”的网络分支被一举端掉。 接下来,专案组执法人员又乘胜追击,自4月8日至5月25日,先后将5名上线案犯抓捕归案,成功侦破了一起涉及国内22个省市、56个县市、70余条下线的网络售假案。 逐一调查80余家涉药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对社会的危害,专案组又撒开抓捕下线的大网,追查已售出的假药。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将下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孙某某抓捕归案。经梳理、排查,刘某某、孙某某非法销售药品涉及我市12个县市区、80余家涉药单位。办案人员兵分多路,对招远、栖霞、海阳、福山、开发区、芝罘区、莱州、莱阳、龙口等地80余家涉药单位逐一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该案由招远市人民法院作了公开审理,对所有涉案人员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伍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三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二十八万三千五百元。 被告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五百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 被告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三名被告李某、詹某、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