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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金融商业贿赂被罚56万 业内称是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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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19 16:41:50 证券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垄断4S店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并向4S店支付返利——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丰田金融”)9月20日因商业贿赂收到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此,岳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22条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9条,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应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丰田汽车金融罚被罚款56万元应包括上述两部分,即罚款和没收所得。

  据了解,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是日本丰田汽车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消费个人贷款业务。除杭州市工商局以外,宁波等地工商部门也已对丰田金融在其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丰田方面的回应是,丰田金融在其它地区的业务不会受到影响。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10月18日表示,如果该日本汽车制造商最终不得不把生产转移至海外以应付强势日圆,那么这将不会是一个轻易做出的决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许明君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依目前报道看,丰田金融并没有构成犯罪,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认定丰田金融涉嫌‘商业贿赂’,要看杭州市工商局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据杭州市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从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店、浙江广丰通田4S店及杭州东昌汽车4S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优先向客户推荐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金融则向上述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

  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向丰田金融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其部分车型的一年期贷款利息高达10%~13%,而四大国有银行的同类贷款利息不到7%。按一辆中档汽车15万元购车款,首付5万元、一年期贷款10万元计,消费者向四大国有银行贷款仅需支付7000元左右的利息,而从丰田金融贷款则需支付10000元至13000元利息,而利息的4.5%,丰田金融则作为“好处费”返还给4S店。

  北京一家宝马汽车4S店人士见怪不怪,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唉,这不就是厂家的金融机构和经销商合伙坑骗客户吗,这种返利、返点在业内是不成文的规定,是潜规则,但有些正规的经销商觉得无所谓,不在乎这点管理费、好处费,如某些广东的经销商。但我们也要看到4S店在这期间,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果客户不还款,4S店有付款责任,承担一部分,但每个店合同细节不一样。” 

  一汽轿车4S店业务员对于记者的调查不置可否,只回答:“不清楚”。但调查发现,丰田金融的“商业贿赂”绝非个案——向经销商返利已成为汽车金融业的“潜规则” ,以此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这样的“潜规则”说法,孙律师表示:“不管是什么规则,应在法律界限之内,如果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许明君律师说:“丰田金融对于自己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处罚如果不服,可以再向市工商局进行复议,再不服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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