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消息,根据刚刚发布的《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2011年山东全省将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指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山东省将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 山东省规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各市制度框架内独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各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等从业人员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条件的市可将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项目主要包括统筹基金,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纳入市级统筹,并可逐步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市级统筹。 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分别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政策,并按照规定,合理确定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要结合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需求情况,统一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种、住院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支付标准,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筹基金起付线、封顶线、个人分担比例、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