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图。庄庆鸿制图 在逃的杀人犯,能不能进行“漂白”,成为一个普通公民? 在山西省沁水县,一个名叫张晓宇的杀人犯的亲身经历,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漂白”张晓宇的,是沁水县公安局办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这张身份证明文件上,他的新名字是谢明峰,出生在沁水县端氏村,身份证号码是14052119800828011。 从“黑”的张晓宇到“白”的谢明 杀人犯在公安局当协警 张晓宇是黑龙江省尚志市人,1995年3月,他因杀人潜逃被尚志市公安局列入网上追逃名单,谢明峰这个名字就是他在潜逃期间为自己取的新名。 如果不是在山西省晋城市认识了一个名叫刘芬的女孩,他可能一直就是那张在辽宁办的假身份证(号码为210381750106593)上的谢明峰。 1999年,张晓宇用这张身份证与刘芬登记结婚,并在沁水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当上了协勤民警。 一般而言,协勤人员的招聘程序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检、考核和政审、培训、签订合同等环节,而本地户口是条件之一,身份证以及有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必然在审核之列。 10月1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沁水县公安局,希望了解当时招聘协勤的政审情况,遭到拒绝。 “我们必须得到山西省公安厅的批准,才能接受采访。”沁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廉亚强说。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对晋城市沁水县公安局为杀人犯张晓宇非法上户一事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记者注),谢明峰之所以能在沁水县公安局任协勤,原因是刘芬的父亲刘琦(端氏村供销合作社原主任)找到时任沁水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宋建新说情。 2001年,谢明峰因喝酒被清退。 调查报告称,宋建新“在用人方面把关不严,致使网上杀人逃犯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做协勤长达一年半之久。” 2008年,沁水县纪检委、监察局对宋建新作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公安局违规开具准迁证 宋建新只是谢明峰“合法化”最初的一环,他与刘芬的婚姻,成就了他的“合法化”过程,这也是一张群策群力的本土社会关系运作图。 2003年,国有性质的沁水县中村煤矿招工。刘琦的弟弟刘玉珠时任中村煤矿工会主席,虽然谢明峰被录用,但根据规定,必须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才能在中村煤矿任正式职工,刘玉珠要求哥哥尽早办理。 2002年,沁水县启动了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沁水县公安局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沁公户政[2002]3号),凡申请在市区或者城镇落户的人员,均需向住地派出所提供书面申请、户口复印件、单位证明及住房证明。其中最关键的是,谢明峰应该提供自己的农业户口常住登记表。 沁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这张登记表是伪造的,是由刘琦口述、端氏村会计贾霍强(刘琦之妻的哥哥)填写;沁水县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杨书声(刘玉珠之妻的哥哥)签字“属实”。 这是证明“谢明峰”身份存在且合法的基础,也是谢明峰办理“农转非”手续、准迁证和迁移证的依据。 据当时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张莉莉回忆,当时的户籍改革,其实只在龙岗的5个自然村进行,谢明峰在端氏村,是不能办理“农转非”的。 不过,龙港镇西关村村委会为其大开方便之门,出具了谢明峰是本地农户、有住房的虚假材料。 据此,谢明峰到沁水县公安局户政科领取了“沁水县城镇户口改革农转非审批表”。在这张表上,龙港镇西关村村委会、龙港派出所和县公安局逐一加盖了公章,这意味着,谢明峰的“农转非”申请已经通过了审查。 编造虚假身份证号码 根据沁公户政[2002]3号文件,在审批办理城镇户口的过程中,要按照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严格把好申报户口关。申请落户人住在什么地方,户口就落到什么地方。 也就是说,按照审批表,谢明峰的户口只能落在龙港镇西关村。但是,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上述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沁水县公安局户政科为谢明峰开具的“准迁证”上,将其迁入地改为“中村镇”(属中村派出所)。 2003年10月27日,谢明峰拿着农业户口常住登记表、准迁证以及加盖了端氏村村委会公章的空白户口迁移介绍信,来到端氏中心派出所,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张莉莉回忆,由于迁入地不对,她专门请示了时任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的习香琴,“她说,公安局都审批了,你尽管办就行了”。 10月1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沁水县公安局找现任该局政治部主任的习香琴,被告知“去太原开会了”。 最后一步,中村派出所户籍民警韩入社,在迁移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违规为他上户口,并为其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 至此,法律上的谢明峰诞生了。 在这个地方,他结婚成家,不但有了正式工作,还成了沁水县的“合法”城镇居民——杀人犯张晓宇名正言顺地变成了“真正的”谢明峰。 沁水县公安局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 2008年7月1日,已是中村煤矿销售部经理的张晓宇,在沁水县被黑龙江省尚志市的公安人员抓获。 此时,距离他外逃,已有13年之久。在被害人家属的要求下,山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治安总队和信访处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沁水县公安局非法为张晓宇上户口一事进行了调查,明确了当时沁水县公安局的两名局领导、县公安局户政科、端氏和中村两个派出所、杨书声、张莉莉、韩入社,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报告称,沁水县公安局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杨书声,在办理谢明峰户籍的过程中,“未在逃犯网上进行比对”,虽然谢持有辽宁的身份证,“也没有从全国人口信息网调取该身份证号码辨别真伪,查明真实身份”。 张莉莉的问题在于,为谢明峰开具“迁移证”时,没有认真检查核对底簿,就为其办理了迁移手续。 2008年10月,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杨书声、张莉莉犯滥用职权罪。 除宋建新外,沁水县纪检委、监察局给予习香琴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韩入社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沁水县公安局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