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不过夕阳红,温馨又从容”。我省为国家建设付出了青春岁月的老年人将获法律保障。近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这一条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每年九月初九定为“敬老节” 今天正是九月初九重阳节, 对于老人的定义,记者发现《条例》做出了准确的定义,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条例》总则中对老人享受的权益做出了系统的规定,那就是“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看望问候”有法可依 作为老年人,操劳了一辈子后,赡养问题往往是老年人关注的焦点,也经常出现一些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在《条例》中,专门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专门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享受与其他家庭成员相同的生活水平。 那么,如果子女已经死亡的,老人该由谁来赡养呢?条例作了专门规定:“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近年来出现不少空巢老人,不缺吃喝,但缺乏子女的关爱。《条例》对于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也作出规定:“赡养人对未与其同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百岁老人每月可获300元补贴 记者发现,在《条例》中有多个条款对于老人的社会保障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在原保障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保障金;对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应当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对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安排。 此外,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重点优抚的老年人以及无丧葬补助的老年人死亡的,应当免除殡葬基本火化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尊老金,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百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对八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对于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条例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属于困难群体的老年人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70岁以上老人免费进旅游景点 目前,江苏许多城市对老年人参观公园、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优惠。而本次出台的《条例》对老年人享受的社会福利进行了全面统一。 《条例》规定,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身份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至六十九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考虑到省外老人到江苏旅游的情况,《条例》对省外老年人在江苏旅游或生活,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此外,对于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条例》也规定,这些站点应该为老年人购票、检票、进(出)站等提供优待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席位。 干涉老年人“再婚”要判刑了 许多老年人遇到“黄昏恋”,但因为子女、亲属甚至其他人的反对而失去了这样的权利。在本次出台的《条例》中,专门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问题做出规定,甚至明确了刑事责任。《条例》中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在以往的实践中,老年人对于婚姻被干涉往往考虑到子女感受,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了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记者发现,《条例》第五十条专门为老年人追求“婚姻幸福”撑腰。该款明确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有什么意见? 月底前给省人大写信或打电话 “这是一部关乎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关系千家万户的重要法规。由于该法规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因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那么,对于《条例》如果有意见或者建议,该如何反映呢。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省各类组织和公民可以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书面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号,邮编:210008,传真:025—83275650,电子邮箱:jsrd鄄fzw@126.com),或者通过江苏省人大网站提出意见(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