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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被指涉嫌虚假宣传 该公司称是历史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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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16 10:36:30 法制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湖南律师欲打响“国酒茅台”公益诉讼

  “‘国酒茅台’这种宣传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我们就应该有人站起来说话。”10月14日,律师刘德文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刘是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他所说的“不合法”,是指茅台自封为“国酒”涉嫌虚假宣传。刘德文目前正在发起一场针对贵州茅台(600519)的公益诉讼,要求茅台酒撤销虚假宣传,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原告一元钱。

  茅台“国酒”商标未获批

  “自称‘国酒’,消费者以为茅台酒就是代表国家的酒,或是中国最好的酒,这肯定对它有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其实它根本就没有获得批准。”刘德文告诉记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01、2006、2007年3次提出“国酒”商标注册申请,但均遭驳回。申请号为1991120、1991122和5514889的“国酒茅台”商标在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商标已无效”。

  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中对这3个申请号进行商标查询发现,这三个同为33类号的申请号,其申请人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为“国酒茅台”,最终查询结果都显示为“商标已无效”。

  可在市场中,“国酒茅台”的广告无处不见,在航空杂志上,在广播电视、网络、书刊报纸上,在茅台酒的外包装上都有。

  刘德文认为,茅台酒市场比较混乱,酒的价格根本不知道应该是多少钱一瓶。“国酒”两字无形地提升了茅台的价值,保守估计,一瓶茅台酒因“国酒”宣传功效,若多卖出50元,对茅台酒厂而言,是多大的不当得利?是数以亿计,同时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巨大损失。

  同时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对其他白酒商也有伤害。

  国字号的“紧箍咒”

  “商标已无效”是否意味着“国酒茅台”的商标曾经申请成功?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得知,“国酒茅台”注册次数一共有9次,最近的注册时间显示为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则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不过9次注册却只有两项结果:“商标已无效”、“没有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商标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这表明“国酒茅台”的历次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工作人员对媒体记者解释,“商标无效”说明“商标已经过期、没有专用权 ,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意思是没有这个商标。

  刘德文告诉记者,他得知有专业人士提出,茅台酒包装盒上的“国酒茅台”字样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因为通过国家注册申请的产品商标都会有圆圈当中带“R”字母标志。对此他有不同看法:茅台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同时,今年7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以“国烟”、“国酒”等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国家对以“国烟”、“国酒”等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使用戴上了紧箍咒。

  消费者可要求茅台停止不当宣传

  刘德文告诉记者,截至10月14日,茅台方面还没有回应他。10月13日,贵州茅台集团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酒茅台”是广大消费者对茅台酒的长期钟爱所形成的历史荣誉,并形成了广泛的认知度,贵州茅台一直使用茅台、贵州茅台作为商标,从来没将“国酒茅台”作为商标使用。该负责人表示,公司确实多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但是碍于商标注册相关规定,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与同意。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指出,茅台不能以所谓的国酒茅台是广大消费者对茅台酒的长期钟爱所形成的历史荣誉作为搪塞理由。欧爱民表示,在法治社会中,企业的行为应该以法律为准,“国酒”的使用,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消费者可要求茅台停止不当宣传,赔礼道歉。

  记者也随机采访了一些酒民,一些酒民对茅台自称“国酒”表示“无所谓”,因为它就是最贵的酒。也有人认为,“国酒”肯定会对消费者有误导。事情将如何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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