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发文,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等12家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这是我省首次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首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用电每千瓦时将多缴0.05元到0.15元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我省继2010年6月起对高耗能行业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后,于2010年7月出台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的政策。政策出台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我省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耗消耗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并确定了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其中陶瓷企业5家、水泥企业6家、钢铁企业1家(具体企业名单及加价标准见下表),对这部分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度电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加收0.05元到0.15元的惩罚性电价。
惩罚性电价:能耗超标每千瓦时最高可加罚0.3元
实行惩罚性电价是我省利用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产业的整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33号)规定,我省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加价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在70%到一倍之间的,每千瓦时加价0.15元;超过限额标准在30%到70%之间的,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过限额标准不到30%的,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将继续分批公布惩罚企业名单 据悉,下一步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还将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分批公布实行惩罚性电价的超能源限额标准企业名单,这对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我省用电能耗,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