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机构已经下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去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4平方米,再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非改善型二套住房。 上述《通知》还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则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此外,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