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13日讯 近日,山东省下达《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无户口人员落户和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等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青岛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五部门全文转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学习,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按照《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通知》强调,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要求,人口普查资料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对人口普查信息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记者 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