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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化妆品店被抢巨款 商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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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08:30:57 水母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女子化妆品店修指甲 一不留神包被抢千元现金丢失 水母网 2010-10-12 07:19:37 水母网 评论(0)| 大 中 小 水母网10月12日讯 昨天,市民王女士致电96110,讲述了自己前几天在南洪街一化妆品店遭抢的经过。

    王女士说,9月25日晚,她独自一人到南洪街购物后,到一家化妆品店保养指甲。修剪指甲时,她随手把背包等物品放在身旁。晚7点40分左右,一身着黑色T恤、深

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进入化妆品店,二话没说,抓起王女士的背包就往门外跑。王女士和店员赶紧起身追出门外,但该男子跳上等候在门外的小型踏板摩托车,一溜烟儿地向桃花街方向逃窜了。

    王女士报警后,北大西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王女士说,被抢的米黄色休闲包内有30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及价值11000元的洗浴消费卡等重要物品。

    案发当晚,民警要求调看化妆品店监控,但店员表示,该店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王女士认为,化妆品店未安装监控等防控设施,存在安全疏漏,而且包被抢时店门口也无人员看守,所以化妆店应负一定责任。但店长表示,店铺只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调查,对背包遇抢不负有任何责任。

    律师说法:商铺承担侵权责任

    西政律师事务所陈秀川律师认为,顾客到商场消费,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商场的管理人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消费者王女士可以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也可以搜集相应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李鑫 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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