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大新政确保实施到位 新政1 新建成套公租房限面积承租群体租金“级差化”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据意见,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明确了房源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公 意见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政2 住宅用地均应配建保障房新增建筑用地不低于20%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两改”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 建筹政策及相关要求的适用范围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及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的原则,由各区分别落实建筹指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筹和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市辖七区范围内统筹实施建筹和配售。 同时,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各区可通过购买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旧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关于市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的比例,通知做了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限价商品住房已满足年度计划的,可以配建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两改”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除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职工安置资金平台”的企业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企事业单位用地外,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指标。 现状 市区人均住房面积26.71平米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实施以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09年末,市区户籍人口275.47万人、92.1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6.71平方米。按人均居住水平划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6.6万户;13-20平方米的家庭约10.4万户。 链接◆◆ 保障房逐步推行统一装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各区可通过购买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旧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另外,逐步推行保障性住房统一装修,完善保障性住房装修和配套条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同时大力推广低碳、节能、环保住宅。 转借转租公租房将解除合同 按照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应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购买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租期届满时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对承租人腾退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由出租人依法予以强制收回。 此外,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芦智峰 王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