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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出台 客运车辆载客捡客最高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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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09:52:05 济南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我省立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站外捡客”最高拟罚1万元 本报10月7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10月20日前市民群众可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草案规定,应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站外捡客”等行为将被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出租汽车的数量既要满足市民需求,又不能对道路畅通造成影响。在这方面,草案规定,城市或者县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草案还规定,城市或者县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方式。

    在高速公路上不得上下乘客

    在实际客运经营中,长途客车“站外捡客”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其他乘客合法权益,更带来安全隐患。草案单设了“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草案规定,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超定员载客,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城区内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以及转包经营等行为,否则将被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同时,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驾校严重欺骗学员或被“亮红牌”

    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也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同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道路运输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从事教练活动,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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