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情法难两全 今年年初,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被举报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小刘母子俩2月11日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小刘母亲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直至有关部门当着小刘母子的面,打开保险柜,从中查出现金、存折、古玩等财物后,两人才离开办公室。 有网络媒体在报道这个新闻时,使用了“大义灭亲”这样的字眼。 其实,此案至此并未了结,余响更能发人深思。刘某的前妻事后称:“我和他毕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奋斗支撑了这个家……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也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在网上发帖,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还有这样一个较早的案例,是2003年《北京晚报》报道的。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 这件事在当时同样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人说,哥哥完全可以不与警察合作,另寻机会劝弟弟把钱偷偷地送回去。还有人说,劝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骗来让警察逮捕归案好,起码量刑要轻。 不论如何,在这里,情与法产生了冲突。不能说哥哥守法是错的,但也不好说他协助警方诱捕弟弟是对的。 为什么会有鼓励“大义灭亲”这样的立法举动?显而易见,是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必然的。 微博中,有网友认为,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81.5%逃犯曾被窝藏过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唐朝以后曾经明文写入律法。为什么新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了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刘树德介绍,亲亲相隐之所以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明文规定,首先是受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列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这种大背景下,立法时,哪些该吸收为我所用,既没有仔细研究,也未做具体分析,只做了简单化地处理;其次,新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而亲亲相隐的规定必然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刚性的平等原则是否也要考虑人伦天性? 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位母亲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儿子被捕入狱,在狱中,当记者采访到她时,她还这样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由此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大于“大义灭亲”,即“情”远远超越于“法”,尤其是在直系亲属之间。 这样的案例古代也有。《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这就是两难困境的悲剧。 专栏作家连岳曾经在《作为底线的尊严》中提到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近年来一直受聘于澳大利亚体育学院,并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罗斯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而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所以,一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老公安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这种亲情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未必能对社会起到警戒作用。惩罚面太广,势必树敌太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的衔接问题。 某门户网站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6.2%的人表示支持,认为能降低执法成本,是法治观念的进步;但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伦理与法律相结合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世界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的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容隐,顾名思义,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犯罪行为隐瞒不报。 有法律学者对容隐制度非常推崇,认为体现了法对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伦理与法律的完美结合。虽然在立法与执法的细节上还有很多值得研究之处,如对亲属拒证事项的适用程序和必要限制等,但早日建立并完善容隐制度,必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外法律 容许亲亲相隐 中国的法学家们早就发现,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在澳大利亚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法官的理由很简单: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它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 “ 大义灭亲”的意思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语出《左传》,春秋时期,卫国州吁弑兄篡位,自立为君,不施仁政,忧其王位不稳,问计于宠臣石厚。石厚问计于其父石碏,石碏假意献策,诱杀州吁、石厚于陈。于是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 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亲亲相隐 《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就是被儒家奉为金科玉律的“ 亲亲相隐”的渊薮。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 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 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策划 朱启禧 执笔 狄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