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28日讯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30日发布公告,《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使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备。 多年以来,我市十分重视河道的 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的有效管理,在市人大、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市水利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审议稿),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条。主要包括河道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的划定、河道整治、河道利用、河道保护、河道采砂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条例》内容丰富,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其显著特点是对河道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既赋予了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的管理职责,又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作为青岛市首部关于河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全市河道的分级管理和河道名录编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了确认,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和区(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建成区内的河道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同时,《条例》明确划定了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河道整治上,《条例》详细规定了河道整治规划的编制、整治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主体及目标等,为实施河道整治、增强河道功能提供了有利条件。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另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了对河道内的水体保护,规定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为加强河道保护,《条例》还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些禁止行为。对河道采砂管理单独设立专章进行了规范,明确划定了禁采区,确立了采砂规划制度、许可制度、情况通报制度。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河道内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条例》中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河道管理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夯实全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不断提高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河务秩序,确保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从而对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