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管辖权 9月9日,在东阳市法院第11法庭,记者旁听了东阳法院的庭审。上午9时,审判长吴玻宣布,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以下简称浙江广扬集团)状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以下简称威海市望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人民陪审员张晓帆、徐建平分坐在吴玻左右。 随后,被告代理律师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 而原告则要求法庭“审理合同纠纷案”,并向法庭递交了与合同纠纷有关的一些证据。 在法庭现场,记者看到了这一案件的相关材料。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浙江广扬集团承建了威海市望海公司的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威海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份,浙江广扬集团以“判令威海市望海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金、返还工程款”等诉求,状告威海市望海公司,并将诉状递交到东阳法院。同时,威海市望海公司以浙江广扬集团“施工管理混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工程”为由,要求浙江广扬集团赔付违约金,并向威海中院递交诉状。于是,才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两地法院同审一案。 休庭时,记者想采访浙江广扬集团的代理律师,被婉拒:“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威海市望海公司的代理律师虞军红则直言不讳,“事实上,是山东、浙江两地法院在同时审理同一案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案件应该在威海审理,因为建设的住宅楼在威海,合同签署和履行地在威海,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报备也在威海,更重要的是,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在威海审理。因此,东阳法院是强争管辖权,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记者想采访审判长吴玻,被告知“需要法院批准”。庭审后,记者来到东阳法院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请示相关领导后说,“案件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