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出车祸受伤,冯某的家属和崔某一起将冯某送到了医院。冯某说是崔某骑摩托车把自己刮倒的,但是崔某却大喊冤枉,说自己并没有骑摩托车,当时是偶然路过,协助将冯某送到医院也是出于热心帮忙。一场车祸,两个人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依据多项证人证言和合理推断,崂山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崔某承担事故七成的责任,赔偿冯某十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冯某起诉称,去年的一天,他骑着摩托 面对原告冯某的指控,崔某觉得十分冤枉,他辩称当时自己只是从事发现场经过,并没有骑摩托车,他也没有摩托车,当时是冯某的家属赶到现场后,他协助冯某的家属将原告冯某送到医院,也没有交纳任何治疗费用。另外,冯某倒地时自己恰好路过仅为偶然因素,自己协助将冯某送到医院也是出于热心帮忙。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都没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事后,冯某家属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交警部门当天就出具了事故证明,结论为冯某的摩托车车头左侧有刮擦痕迹,但因无造型主体,该痕迹形成无法确认。医院的病历记载,冯某为椎体爆裂性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 采茶人出庭作证 冯某说自己当时是步行路过,刚好看见冯某坐在地上,当时路边的茶叶地里有几个采茶的人,他上前帮扶冯某,并出于热心协助冯某家属将原告送到医院。 为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冯某申请多位证人出庭,其中包括被告崔某提到的两位采茶人,他们是冯某的同村村民。两位采茶人都说当时听到“扑通”的声音后,走过去看到冯某倒在地上,摩托车倒在旁边。崔某在冯某旁边,崔某的摩托车没有倒。 面对两位采茶人的证言,崔某认为两人并没有亲眼看到双方发生碰撞,仅听到摩托车倒地的“扑通”声,因此这些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伤情有因果关系,也不能直接推定被告有侵权行为。 庭审期间,崔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两人表示与崔某并不认识,是看到崔某张贴的寻找目击者的启事而来作证的。两人说当时他们开车经过现场,看到一个妇女骑着摩托车倒在地上坐着,一个人走过去要扶起她,但两位证人并没有停车。 崔某承担七成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实际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被告崔某与原告冯某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当时的两位采茶人虽然没有完整地看到摩托车倒地的经过,但两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崔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告崔某主张自己是出于热心而对冯某实施帮助行为,但从常理讲,如仅仅是出于热心崔某只需对冯某实施一定的帮扶行为或者帮助联络家人等,没有必要再与冯某家属将冯某抬上车后又一起将冯某送至医院诊治,因此崔某的主张明显与常理不符;再结合医院门诊病历中所记载的 “约半小时前因车祸致伤腰部及腹部来诊”等内容,应可认定冯某是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倒地受伤。对崔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为当时两人是开着机动车经过现场,且并没有在现场停留,陈述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当时现场的情况,因此法院对他们的证言不予采信。综合多方面原因,法院认为崔某对这起事故给冯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十万余元。(叶达 许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