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速递“先签字后验货”待破冰(网上截图) 青岛新闻网9月2日讯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原本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今年6月,北京的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但签过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昨天,记者了解到,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青岛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0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发起挑战。 快递行业潜规则受挑战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的欺诈行为。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先签字后验货” 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记者了解到,“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但是,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这样不仅导致消费者在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之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而且消费者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则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 另外,《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一行规即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首先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不对板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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