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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房屋出租要备案 办住宅证交100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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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30 21:11:5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5月份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新增设房屋租赁证件办理窗口

    青岛新闻网8月31日讯 自9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签合同30日内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民房屋租赁前要先办理《房屋租赁证》。出租住宅房屋的市民要按套每次交100

元钱;而非住宅房屋则每次120元—350元不等。

    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租赁证住宅房屋证每次交100元 非住宅房交20元—350元不等

    根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5月初公布的信息显示,办理《房屋租赁证》中,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非住宅房屋,则每次120元—350元不等。

    非住宅房屋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 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 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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