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两级检察机关自2005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共67件75人落马,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1%和6.7%。其中,仅2009年一年,便立案查处18件23人。 据介绍,在杭州市检察机关5年来查办的村官案件中,村党支部书记35人,村民委员会主任23人,二者合计占立案数的77.3%。而其他村委或报账员、出纳也大多是村支书和主任职务犯罪的共犯,村一把手犯罪占绝对数量。 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贪污3类案件,共64件70人,占案件总数的95.5%。同时,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发生在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案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0.4%。 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春莲告诉记者,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容易激起民愤。杭州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一方面加强涉农职务犯罪惩处,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探索涉农犯罪惩防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与纪委、农办等多部门进行有效联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滋生村官腐败土壤仍很肥沃 家长式管理大搞一言堂 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尽管杭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高举反腐利剑,不断加大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村官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势头,但仍然有不少腐败分子相继落网。 村官犯罪为何会频频发生? 杭州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是大多村官的共同特性。从五年来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涉案的75名村官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超过60%,最高学历的也仅为大专文化程度。加之大部分村官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任出来的,传统的家长制管理模式被复制到乡村管理中,我行我素,搞一言堂,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 桐庐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身为村报账员的王某在村委会主任邱某的指使下,擅自将政府下拨给村里的1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邱某营利所用。王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村委会主任的命令,即使产生后果也是村委会主任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直到检察机关传唤他时,他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在办案中,还有些村官坦言,自己的主观认识存在极大偏差,动机有待改进。很多人说当村官就是为了光宗耀祖,或者图个吃喝方便,甚至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有"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拿来就算数"的错误认识,千方百计在公路、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上通过虚报工程量和青苗、拆迁等补偿费上动脑筋。 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够有力也是让村官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条件。单就经常涉及的征地补偿来说,相关立法补偿标准的规定不一,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人为操作空间极大。 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来看,案发村的财务管理都非常混乱。有的资金往来随意,不按财务管理的原则办事,开支不严肃、做账不及时、帐外帐以及"白条"等现象依然突出。更严重的是,有些村官浑水摸鱼,将以招待费的名义套取的工程款部分予以侵吞。 我国现行刑法对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对一些村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还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都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村官侵吞、挪用公共财产后,因主体身份认定上的歧义,管辖权不明,容易造成公安、检察两家对案件都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情况,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仍因侦查管辖权异议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办结,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认识不足,打击上失之过宽,有些村官即使被立案侦查,但最终多被处缓刑,对他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警示作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建议说,预防村官犯罪,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村官职务犯罪,更需要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力量整合,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形成预防合力。 为村民谋利益滥伐林木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院查办了一件村官为了集体利益而涉嫌滥伐林木的案件。 2008年6月,西湖区某村村委会主任马肖河出于村集体利益考虑,于当月召开村委会,提出在双灵村宋家坞林地开垦一条山路。 马肖河认为修建这条山路有三个好处:一来可以在山里建一个蓄水池解决村民喝水难问题;二来修筑防火隔离道,可解决森林防火问题;同时也为今后开展旅游项目做准备。随后,马肖河的提议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意修建道路并上报双浦镇政府。 但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马肖河即开始指使他人开垦林地。据统计,2008年8月14日至8月18日因开挖筑路、砍伐林木,造成该片林地大面积毁坏。经鉴定,共砍伐树木蓄积32.6立方米。 2010年5月,马肖河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其取保候审后,该村30余名党员、村民联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要求从轻处理双灵村违规修路的报告》,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在此情况下,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对马肖河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村官往往重经济发展、轻其他建设,绝大多数的村官在开展工作时往往有"只要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就行"的错误想法。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工作往往会出现偏差,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实提高村官的法律素养,加强其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通讯员 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