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结齐州监狱原监狱长王鲁岩受贿一案,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鲁岩系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担任齐州监狱监狱长,捕前任省监狱正处级调研员。 审理查明,2007年12月,王鲁岩曾让齐州监狱干警王某及临沂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陪同到济南看房子,并表示想购买2万元一张的 同年11月,经常给齐州监狱进煤的济南煤炭经销商康某为了及时要回煤款,曾给王鲁岩送现金1.5万元。2008年春节前,曾在齐州监狱承揽鸡舍净化工程的济南市某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徐某,为了及时要回工程款,送给王鲁岩3000元购物卡。此外,王鲁岩还在案发前退回有关当事人的金条、金元宝等,价值2.8万多元。 德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鲁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遂作出前述刑事判决。 宣判后,德州检察机关曾提出抗诉,后在二审中山东省检察机关又提出撤回抗诉,并于日前得到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准许,于是德州中院的刑事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