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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在线追访供电公司:农民因触电死亡做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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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06 16:59:4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8月6日讯 2010年 7月29日,青岛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蔡光程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栏目,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根据“民生在线”栏目组反馈,需线下后答复的帖子共32个。其中涉及电费方面帖子6个、工资方面帖子2个、服务方面帖子6个(重复1个)、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方面帖子8个(重复6个)、铁塔迁移及电缆下地方面帖子3个、其他方面帖子7个。

    其他问题

    【帖号:12】

    幸福王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总,您好!因公司会计人员疏忽,今年的电费发票全为普票,请问一下我可以补开今年1-4月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谢谢!!! (回复单位:城区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因电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执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现在税务部门可以对6个月内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客户已在供电公司办理过增值税抵扣业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自办理期后近6个月内的增值税发票,如客户尚未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则前期发生的费用不能进行抵扣,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公章、电费发票到刘家峡路17号,青岛供电公司中心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登记后即可进行电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了。

    【帖号:17】

    wwq 青岛的电业,黑

    我因工作关系在五市三区接过电,一般申请后电业公司给提供一份施工预算,这份预算的水分在30-50%,(因单位省属预算必须审计才得知、给预算员送礼后可减10%),但供电公司根本不管,交钱干活,不同意滚蛋。第二就是设计、材料、施工,国家的十公开根本没用,你要是不让他设计、施工、用它下属公司的材料、变压器、配电柜,你就一辈子接不上电,胶州更加绝,交钱前自己写一个主动要求请他们设计、施工、材料的自愿书。第三胶州接电时人工、到工厂拉材料、招待全要用户出。第四开通后每月索贿就不说了。 (回复单位:四区部、设计院、胶州)

    答:这位网友您好!国家《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令地27号)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我公司在客户工程中严格执行业扩服务“三不指定”,承诺时限和相关标准,送电后及时发放业扩服务意见卡,接受客户对业扩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业扩服务“三不指定”落到实处。我单位一直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欢迎广大用户的监督,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客户工程预算在招投标基础上严格按照《0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且执行审计盖章后实施,至今在业扩工程中无任何客户投诉。实现企业与客户和谐发展,切实建立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针对客户反映的情况,我们将深入对照检查,按照国家电网营销【2010】98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自律意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设计,我们要求有送变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来进行设计。

    在受理客户受电工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省集团公司《业扩报装接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一是在供电营业场所向客户公开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货单位,供客户自主选择。二是在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环节中,充分尊重客户意见,由客户自主选择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

    对您提出的“交钱前自己写一个主动要求请他们设计、施工、材料的自愿书”问题。我公司对客户在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项目时,由客户自愿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双方签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委托书和合同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要求。供电公司只负责审核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的资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勘察、制定供电方案、验收送电。

    对您提出的“接电时人工、到工厂拉材料、招待全要用户出”问题。因接电时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客户人员不具备相关条件,无法参与接电施工工作。是否拉材料由客户自主选择,可以自己安排运送,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运送,施工单位在施工预算内收取材料运送费。为加强对客户的优质服务工作,我公司制定了《优质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行政责任追究考核办法》等,对利用工作之便,到客户吃请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客户可随时进行举报(电话0532-82952005)。对于公司工作人员如果发生到客户索贿问题,欢迎客户随时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将严惩不贷。

    【帖号:47】

    留言板 变压器声音大扰民

    蔡经理,您好!我是家住台东一路一号的居民,在我们楼外安装了一个变压器,噪音大,特别是晚上,影响居民睡觉,希望您能尽快给解决一下!谢谢!(回复单位:生技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该箱变的位置是台东一路下地时市北区建管局确定的,当时此处为网点房,房东也同意了安放的位置。目前此处网点房已卖给了一名东北人,网点房不但做买卖,而且晚上也住人,所以开始举报变压器噪音问题。

    解决方案:如果要彻底解决噪音问题,箱变必须进行迁移。迁移的位置公司线路一工区正在和市北建管局协调当中,迁移所需的材料拟先从生产中调拨。因迁移涉及停电及箱变位置的确定,公司力争二个月内解决。

    【帖号:57】

    留言板 关于副总经理回答问题

    为什么只回答正面的,而不回答负面的?难道“网上对话”只是所谓的形式吗?(回复单位:监察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蔡总在线首先回答网友的问题,对您提出的只回答正面而不回答负面的,对于您的问题,我们不能现场给出答复,需要回去落实是什么问题,进行二次答复,如果能够解决,我们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帖号:65】

    留言板 为什么有的留言不回复?

    这还有公平吗? (回复单位:营销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蔡总在线首先回答网友的问题,对于有些问题,我们不能现场给出答复,需要回去落实是什么问题,进行二次答复,如果能够解决,我们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帖号:84】

    CTT521 Re:农民因触电死亡的赔偿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高中生,就身旁所发生的一些事情想请教您,邻村一名农民因供电设施不完善而导致触电身亡,而且此人家庭条件身世悲惨,强大的电力公司却推卸责任,您觉得这件事应该怎么办? (回复单位:农电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比较笼统,无法了解具体情况,针对此类问题,解释如下:

    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主要是看触电位置的产权界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同时,《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条文从产权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划分,网民可参照进行责任认定,如果还有其他不明事宜,欢迎拨打我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98,所在地公司将有专人具体答复您的问题。

    【帖号:87】

    CTT521 Re:嘉宾回复:Re:时间快要到了 请快回复农民一触电死亡的赔偿问题

    那我们怎么联系呢?(回复单位:农电部)

    答:这位网友您好!发生人身触电伤害案件后,受害人及家属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责任人赔偿,起诉时要将有关可能造成侵权的侵权人都列为被告。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判决各有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青岛新闻网记者 张国勇 通讯员 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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