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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气象灾害预警出新规 灾害预报更准确规范

来源:青岛日报-- 2010-07-28 11:02:53 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31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多个方面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进行了规范。

    该办法规定,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媒体和社会组织单位责任。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接收方式,确定专门机构或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报;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体制,规定了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姜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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