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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协商工资企业不得拒绝 2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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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28 07:21:15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工资水平、休假、福利的确定,企业要和职工集体协商,以维护职工权益。昨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意见》,要求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5%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覆盖比例。

    据介绍,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工资,而且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如果职工一方有协商的需求,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积极予以回应,20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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