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9日讯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夏季预防控制食物中毒警示信息。 夏季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气温高、湿度大,适合肠道致病菌和霉菌的生长繁殖,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青岛又是著名的夏季旅游首选之城,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夏季食品中毒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和化学性食物中毒两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显示,夏季食品中毒主要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两大类。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包括,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或其盛放容器被生的食品原料或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 食品贮存不当。如熟制高风险食品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超过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合适的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另外还有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饪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还包括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当然也包括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则是,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食用前有毒农药或兽药残留剂量较多。其次,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再次,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最后,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 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和预防措施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按照“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使用。在腌制肉制品时,所使用的亚硝酸盐不得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限量规定。 消费者外出就餐注意事项 食物中毒重在预防,消费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外出就餐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诚信度高、整洁卫生的饭店、酒店,注意索取和保存消费票据等有关凭证。 用餐前应洗手,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 就餐时要注意辨别食物颜色、口感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勿食用河豚鱼和毒蘑菇等含有毒有害成份的食物,勿食用违禁生食水产品(毛蚶、泥蚶、魁蚶、炝虾、炝蟹等),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对于生蚝、刺身等高蛋白生鲜食品首先要注意观察其新鲜度,注意控制摄入量,避免暴饮暴食,且不宜与冷饮同时食用。 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或卫生部门联系,并保存好有问题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食物中毒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发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消费者就餐后如感到不适,要及时就诊,并保存好消费票据、就诊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单位和救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发现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和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展开调查处理,封存可疑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器具等。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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