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一、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主要数据 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布。 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与2008年的17071元相比,增加了1128元,名义增长6.6%,比去年增长幅度回落了7个百分点。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地区和行业差异 (一)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的地区差异(见表1) 分四大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东北、西部和中部,分别是19840元、16414元、16234元和15402元。四大区域年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中部11.3%、西部10.1%、东北9.9%、东部4.5%。 (二)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的行业差异(见表2) 分行业门类看,与2008年相比,各行业年平均工资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绝大部分行业工资增长都在1000元以上。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3045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816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8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单位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就业人员多以兼职为主)8191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45%;农、林、牧、渔业14585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80%;住宿和餐饮业15623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86%。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7:1。 附注: 关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方法的说明 (一)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调查方法 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年报建立了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制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就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就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总体,分行业门类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就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根据经济普查、典型调查等数据推算。 由于各地私营单位的情况差异较大,变动极为频繁,为提高抽样效率,在实施抽样调查中,如发现已经消亡的抽中私营单位,采取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原则进行替换。在同一行业中样本的替换率不得大于10%,超过这个比例,该行业应重新更新法人单位名录库,并重新进行抽样设计。 2009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国共调查了64万家单位,约占全国397万家私营单位的16.1%。 (二)城镇私营单位的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的统计口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统计口径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口径相同,均执行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