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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早产儿120撞死路人 家属获赔44万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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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14 08:53:4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黄岛一名早产儿生命垂危,120司机陈某驾驶急救车将其接来一路疾驰至杭州支路时,“砰”的一声撞飞了横过马路的郭某,后来郭某抢救无效死亡。记者日前获悉,经市北法院审理,外来务工人员郭某的家人最终以青岛市区的标准获赔偿44万元,出示谅解书后,司机陈某也得以从轻判处,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官提醒,120救护本是救人车,却变成了害人车,特种车辆应加强管理 ,避免发生悲剧。

    着急救人撞死路人

    去年10月12日傍晚,本市某医院120司机陈某接到医院的指令,称黄岛有一名早产儿出现呼吸困难症状,情况十分危急,须立即出车赶赴黄岛接人。接到指令后陈某立即驱车前往。

    当陈某接到早产儿赶回青岛市区时 ,时间已是晚上8时许。车厢里婴儿的父母呼唤孩子的声音让陈某越发着急,加之多年的职业习惯,陈某的车速越来越快。当陈某驾驶车辆行至杭州支路时,由于没有注意到前方有行人正在横过马路,等发现时刹车已无济于事。车子停下来时,被撞行人已经躺在地上,鲜血流了一地。

    事发后被撞男子立即被送进医院抢救,但由于伤情严重,男子在送入医院不久后即宣告死亡。交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了解,被撞的男子姓郭,40岁,滨州人,事发前在青岛打工。

    赔偿标准成庭审焦点

    郭某的亲属得到噩耗后来到青岛,委托律师向陈某及其所属医院交涉。医院支付给郭某家属丧葬费12000元,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医院认为郭某家属的要求过高,和郭某家属迟迟达不成意向。今年1月,郭某的家属向市北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所属其医院赔偿损失59万元,并在该案的刑事部分中,要求严惩肇事司机陈某。

    据了解,该案的刑事部分在四方法院审理,民事部分在市北法院审理。民事部分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对陈某的量刑有影响,也关系双方权利的实现。

    在民事审理中原告认为,在事故发生前郭某已经在青岛工作一年以上,按法律规定,应该按照青岛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谓的“在青岛满一年”证据不充分,郭某既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住所,不能以市区标准赔偿。

    被告认为,在原告缺少证据的前提下,因为郭某系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原告求偿59万元没有依据。

    司机积极赔偿求谅解

    市北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在事故发生前在青岛某公司做搬运工,住在公司集体宿舍,虽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已经有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有证人证明,郭某在青岛已生活工作一年以上。以上举证足以支持原告提出的按市区标准赔偿的诉请。

    经过市北法院调解,被告最后认可原告提出的市区标准,答应对郭某进行赔偿。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44万元,双方一次性解决 ,互不追究。之后,在民事审理得到妥善处理后,原告给四方法院出示了请求从轻处罚陈某的谅解书。最后,陈某被四方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记者采访了肇事的120车司机陈某。虽然事发已经半年多的时间了,但说起被撞的郭某,50多岁的陈某声音立即低沉下来,“我开车开了半辈子,光开 120车就开了十几年,作为120急救车司机,病人一上车就得和时间赛跑,病人家属心里急,我自己心里也急,生怕车上的氧气不够,这时候往往容易出事。”陈某告诉记者 ,现在事故已经发生了,他心里也在忏悔,他提醒所有的120车司机,特种车辆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将救人车变成害人车。

    ■法官说法 特种车违法照样要担责

    市北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结合被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年限等因素,确定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本案中,被害人郭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青岛工作生活已经满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青岛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

    办案法官提醒,医疗机构所属的 120急救车虽系特种车辆,但不管是在抢救病人还是在行使职务,同样要遵守交通法规,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记者 张同顺 本报通讯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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