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家电召回制在千呼万唤之下终于有望年内出台了。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而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标准:产品存普遍危害性 记者昨日在质检总局网站见到,对于召回标准,草案中明确,家用电器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施行召回制度。 关于召回中产生的费用问题,草案中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方式:应与境外召回相当 意见稿中规定,家电类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确认家电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没有主动召回的,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 而为避免中外召回有“歧视性对待”,草案中也指出将对境内境外厂商一视同仁。拟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处罚:违规最高拟罚3万 记者在草案中注意到,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争议:3万元罚款太少 事实上,“最高3万元”的罚款金额,对于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而言是不是太少了?有网民表示,“处罚3万金额太少,是在给伪劣商品挠痒痒?”更有不少消费者担心,企业很有可能宁愿罚3万元也不愿召回,毕竟召回成本是3万元罚款的数十甚至数百倍。 对此,家电行业专家刘步尘向信息时报记者表示,现在一台电视单价就上万元,如果出了问题仅仅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根本不具警示作用。“不召回的代价很低,企业可能宁愿挨罚款也不去召回。”他认为,至少是50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才足以对企业起到“惩戒”作用,而不单单是“警告”。 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指出,对于违规者而言,罚款不能“一刀切”,本身召回的前提就是“成批次”地出现问题,现在很多大家电单价又较高,如果涉及上亿元金额,还是3万元的罚金肯定就不合适了。他同时也强调,“家电召回制度的出台对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企业应积极拥护,以保证消费者利益。”(记者 曾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