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爱娣 孙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表示,城管人员等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城管被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政务公开提升到法律高度 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赋予了监察机关新的监察职责,其中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屈万祥认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举报保密制将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屈万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此前有报道说七成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这个报道是不准确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已经公开对这件事情进行了澄清,应该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强化了监察机关在这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屈万祥表示,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后,将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行政监察法修改有五大亮点 中新网6月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指出,这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有五大亮点。 第一,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了重要修改,修改以后的第8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一个是实行统一管理,一个是实行交流制度,这样修改使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第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只有公开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经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自从1990年以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的纠风工作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比如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努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一些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我们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四,这次修改对于保护举报人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至关重要,这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积极的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第五,这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这个修订的意义在于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比如说城管人员,再如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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