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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限制人肉搜索引争议 官员害怕网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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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6-22 00:58:31 瞭望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瞭望》文章:人肉搜索的“身份危机”

    地方立法“一刀切”限制人肉搜索,让官员搭上了保护普通公民隐私的便车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5月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部地方的信息化“促进”法规,引来全国各地公民对信息梗塞的担心。

    该草案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旋即被解读为禁止“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互动搜索信息,典型如网络寻人)。

    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同时,白皮书还表示,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研究员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尽管有时侵犯了一些无辜者的隐私,甚至做得过火,但其发挥的网络监督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人肉搜索涉及面广且难以定性,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不急于将人肉搜索定性,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举。

    “越权立法之嫌”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容,但对之前颇受争议、获部分常委会委员支持的人肉搜索入罪,并未作出规定。

    在最高立法机关悬置该问题时,一些地方立法已对人肉搜索悄然紧逼。

    今年5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浙江省相关部门负责人反复申明,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可很多公众与媒体还是将其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尽管浙江的草案还没有最终通过,但“涉嫌”限制人肉搜索的先例早已有之。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2008年4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同样,在宁夏、山西两地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明确禁止“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这些规定数度引发舆论反弹。人民网就此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90%的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

    受访专家更指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无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就是禁止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这给人越权立法之嫌。”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友军说。

    不过,即使是已生效的此类地方规定,尚未起到实质而明显的作用,人肉搜索生猛依旧。沈友军分析:“目前网络民意非常强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众多,追责到人比较难。”

    中国政法大学薛瑞林教授也认为,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上去。”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人肉搜索在我国至今没有入罪,与决策层对网络监督的认可有关,而民意的广泛支持,更使有些地方政府投鼠忌器,即使有限制人肉搜索之意,也只能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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