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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米村路”引发两级政府扯皮 占路纠纷十年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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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6-17 15:36:16 正义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一条看似不起眼的村路,却引发了市镇两级政府的“行政博弈”;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邻居,也因为这7米宽的村路(以下简称7米路)多次争吵,最终变成陌路人,这条村路到底“惹了谁”?被堵十年,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日前,记者接到消息赶赴吉林,就此“怪事”展开了调查。

    3米变10米,规划惹出的占路风波

    纠纷发生在团山村十社(葛家屯),这个方圆1.5平方公里的屯子坐落于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每年如何运粮出去成了葛家屯村民十多年的难题。

    刘福德、孙志国两户本是一道之隔的东西邻居。早在1997年之前,两户之间就有3米多宽的公用南北通道。1997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屯里规划决定,将这条原有3米宽的道路拓宽至10米作为村路,而刘家泥草房的西侧有7米宽的面积恰好就被划在了村路的范围内,按理应予拆除。村里的分地小组组长郑荣喜回忆说,“他们两家当时都知道,这事儿当时全体社员都同意了”。

    记者询问该规划是否得到德惠市政府的审批时,村支书王治国委屈地说,“当时的规划,社里往屯上报过,都画了图,屯上没往镇里报,当时郭家已经成镇了,人家也没要求你把这规划拿上来啊”。当记者向郭家镇房管所的刘所长求证此事时,刘所长也很委屈,“镇里知道(屯里规划的事情),但当时谁也不知道(规划图)要往市里报啊”。

    由于刘福德家拒绝拆迁房屋,村里规划的10米宽路在两家之间缩成了3米,狭窄的村路仅容行人和摩托车通过。刘家曾要求将这7米宽的面积仍然划归为自己的宅基地,郑荣喜清楚地记得,这个要求当时被自己和分地小组组员予以拒绝,“那能给他吗?都分配好当路了”。

    1999年孙志国家在泥草房翻新时,在房屋周围砌了砖墙,此时刘福德以路变窄容易刮蹭自家土墙为由,将仅剩的3米宽路用砖墙堵死,对村民的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不仅运柴草和粮食的车辆需要绕行,就连房前房后的村民出行,也需要绕路300多米。

    据郑荣喜回忆,2000年刘家欲在土房东侧盖新房的时候,时任郭家镇房管所所长的董殿武进行实地勘察后,要求刘家将压占的7米路让出,并许诺在其房屋的东侧重新划出同等面积的宅基地作为补偿。“当时是董殿武管(事儿),人说那啥意思呢,你向东拉个新房,占道这块儿必须拆掉,老刘家当时还答应了,人家才让盖(新房)的。”    

    土房翻新,到底还是不是非法建筑?

    事情愈演愈烈。2008年刘家要将土坯房翻新时,房管所刘所长前来实地勘察,并再次要求刘家将7米路让出,否则将不颁发翻新砖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刘家以“土房已有使用证”为由,再次拒绝了刘所长的拆除要求,“他(刘家)盖的时候,城建土地(的负责人)去,人家儿子拿着镰刀要搂城建土地(的负责人),这样你扒都扒不了”,村支书王治国对此事记忆犹新。

    经过村里的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本想方便村民的孙志国一气之下将电话打到了吉林省电视台。省电视台《守望都市》栏目报道此事后,镇政府专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司法、城建、土地三个部门组成,一行10人亲自到屯里精确地丈量了土地,肯定了刘家多占了7米路的事实,同时测定孙家的砖墙也占用村路0.47米。

    2009年11月,镇政府举行了小型的听证会,刘家、村支书、组长郑荣喜几人均到场,听证会上镇政府对刘家下达了处罚决定,令刘家限期拆除7米占地面积,并罚款1000元。记者在镇政府看到的处理决定书中详细写道:“孙志国主房后山墙北侧的围墙与主房后山墙北角垂直距离占道0.47米,刘福德在其自家房西侧总共占138余平方米土地,该土地均在十社分地规划道路之内。该事实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现场勘测草图在卷为凭。”

    “镇政府来人了,说老孙家的那围墙也多占了地,老孙家就首先往里缩了,这往里一缩,老刘家也把堵(死)的那道给拆开了。但(刘家)那房子占的道始终还在哪里。”郑荣喜指着该路介绍说。

    刘家坚持认为:“我手中有大量的证据充分证实,我家翻建泥草房手续健全,条件完备,其行为符合国家泥草房改造政策,不属于非法建房。”刘家同时要求镇政府补发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他那房子(翻新的砖房)到现在我都没给他证,那能发吗?”刘所长说除非刘家让出7米路才能发证。

    《德惠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规定》中关于暂缓办理宅基使用权登记的几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就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能解决的;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的表述,刘所长称暂缓发证的行为就是依据了该规定。

    到底刘家的新房是不是非法建筑?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郭建泽律师,“土房翻建砖房的时候,必须得有翻建手续,翻建手续上没有允许盖在这条路上,就必须将这块地让开。他的宅基地应该是有备案的,只要是在备案的宅基地之外,不管占没占路,都是违章的”。

    处罚决定被撤销,镇政府状告市政府

    处罚决定公布后,占路的部分房屋至今仍未拆除,对此村支书说自己管不了,“人家乡政府(现郭家镇)城建土地(部门)都管不了,我一个村支书能给人家推倒了?” 村支书认为,“那个(处罚)实不实施,是乡里(指郭家镇)没权扒没权处理,这个事儿得到法院才行。”“只有法院才有那个强制执行的权利,俺们哪有啊”,宋镇长也说。对于两人的说法,郭建泽律师并不赞同,“只要是违章建筑,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就有权利拆除”。

    而此时的刘德福也向德惠市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罚决定。

    宋镇长出示了当时德惠市人民政府对此事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中提到:“申请人刘福民原有的三间土坯房有房屋执照和土地使用证,经实地调查,刘福民可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在村镇规划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规划文件,认为调整土地时已按规划在土地台账上进行了调整,也没有提供台账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原址翻建此房违反了村镇规划,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郭家镇镇政府对刘福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还明确表示:“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据宋镇长介绍,镇政府收到市政府法制办返回的复议决定书时,已经是(决定书生效的)第16日,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就是‘不服’复议决定书,也超过了‘时限’,具体责任不在我们。” 宋镇长很无奈。

    “当时我们镇政府到市政府法制办反映过此事,还提起过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结果被法制办领导一句话就给驳回了诉讼的权利。”镇长回忆说,“市政府法制办程主任当时强调,‘下级政府无权告上级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是上级领导,很多事情我们也无能为力。”

    镇政府的行政诉状上,原告是德惠市郭家镇人民政府,被告为德惠市人民政府。“原告被告都是行政机构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必须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就是说一方是民事机构,另一方是行政机构,才能提起诉讼”,郭建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个行政机构之间的确不能提起诉讼。

    对于德惠市法制办公室对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的决定,有村民称,“老刘家在市政府有亲戚,人家经常来往,今年过年的时候还曾专门杀了两头猪送到市里”。

    当记者来到德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打算就“堵路”事件的部分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求证,却被公安科的人员以“程主任工作很忙,不会回单位”为由拦了下来。几经询问,公安科科长终于告知记者,“程主任这几天下乡去了,一直没回来。”截至记者发稿时,程主任的电话在匆匆挂断过一次之后,再也无人接听。

    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见习记者 刘博 韩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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