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的1996年7月份,刘女士在南京一家医院产下一子。但在产子的过程中,子宫被撕裂。在随后的14年里,刘女士夫妇的夫妻生活一直不协调。后来刘女士才知道这和14年前生子时的子宫撕裂有关。本月初,刘女士以生产时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其子宫撕裂并影响夫妻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昨天上午,记者得知,刘女士维权最终获赔4000元。 14年前,刘女士在南京一家医院生产,但生产时,曾出现过 随后,刘女士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一直就诊,但没有好转。为此,她才意识到其病因在于当年的“子宫撕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因为证据得当,并没有超过诉讼时限,而且刘女士就医时受到了侵害,以致后来遭受了一系列的影响。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医院答应就此赔偿刘女士4000元钱。 代理该案的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的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该案虽然是过了14年,他们搜集到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限的证据,并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医院间存在着跟诉讼相关的医疗关系。为此,张律师提醒读者,无论是在何种消费过程中,或者合同关系里,一定要在一定时限里有效地保留证据,其次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在维权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梅建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