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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不合格307路撞死人 家属不要赔偿只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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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6-07 16:13:35 青岛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晚报讯 去年11月30日,一辆307路公交车行驶至锦绣华城门前时,撞上过马路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老人于当日去世。公交车司机史某在法院受审时,老人的亲属不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希望法院严惩。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史某以交通肇事罪获刑。

    去年11月30日6时30分许,史某驾驶公交车沿延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绣华城门前时,车的前脸处撞上沿延吉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老人郭某,致使老人受伤。后来,经抢救无效,郭某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系生前遭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内脏破裂死亡。经检测,该车行车制动系安全状况达不到国标要求。 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史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日前,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面对起诉书质控,史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上,老人的亲属提出,不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希望法院严惩史某。

    法院一审查明,案发后史某拨打电话报警,但其最初接受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调取附近某酒店监控视频后,再次对史某进行讯问,史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09年12月2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史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史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公安机关教育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史某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史某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记者 王萌 通讯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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