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去年的“4·2”云南路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坠落事故中,造成5名拆除工人死亡。日前,张某、孙某、宋某等三名责任人在市南法院受审。法院一审查明,孙某私自为张某提供塔式起重机装拆资质等证明材料,张某拿着私刻的“公章”,并以此“资质”与宋某签订合同。而宋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审核相关人员资格。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一审判决已作出,三人一审分别领刑。 据悉,2009年4月2日10时10分,在我市云南路与东平路路口一建筑工地,胶州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塔式起重机拆除过程中,发生上部结构失稳坠落事故,造成5名拆除工人死亡。4月3日,张某、孙某和宋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实行拘留。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下旬,孙某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为张某提供“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装拆资质等证明材料,张某拿着私自刻的“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章,并以此“资质”与宋某签订了云南路片区改造工地塔机拆卸合同。宋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审核相关人员资格等手续,将塔机拆装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资质的张某。经过青岛市“4·2”云南路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拆卸人员违章事故作业,塔机处于不安全状态和有关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日前,市南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张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孙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宋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记者 王萌 通讯员 余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