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4日讯 在本市某银行工作的正式员工孙某,在取得同学或朋友的身份证代办银行信用卡时,采取虚构身份等手段,冒领信用卡消费、套现,诈骗银行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近人民币5万元。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诈骗款项已全部发还被骗单位。 假冒工行副科长 冒领套现数万元 2006年10月,孙某劝说同学吴某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于是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孙某,让其办理。后孙某虚构吴某为某银行四方支行结算管理部副科长,并将自己工作单位的地址作为邮寄地址,骗领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在未告知受害人吴某的情况下,孙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吴某接到银行消费短信后,即联系银行称并没有持信用卡消费,银行因此将该卡冻结作废。 后吴某向孙某询问此事时,孙某承认该卡是自己透支,并告诉吴某信用卡冻结后无法还款,欺骗受害人吴某将信用卡解冻。由于旧卡作废,解冻后银行邮寄新卡至孙某处,孙某再次据为己有并对吴某谎称该卡遭到拒批未能邮寄,吴某信以为真。之后,孙某冒充吴某电话联系银行,修改联系电话,致使该信用卡消费的信息无法传递给受害人。孙某占有该信用卡以后多次套现、消费,至案发时仍拖欠本金17000余元。 2006年10月,孙某从认识多年的朋友徐某处索要其身份证,在未告知徐某的情况下虚构徐某为某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2007年8月份,徐某接到催款电话,才得知其办理的信用卡已被透支。徐某于是找到孙某询问,孙某承认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承诺尽快还款,但后经徐某多次催促,孙某一直未还齐款项,至案发时仍拖欠本金9400余元。 提醒:身份证不要轻易借 记者得知,得知法院判决结果后,孙某后悔万分,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身份证不能轻易借给别人,申办信用卡要亲自去银行办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银行也要加强监管,对办卡人的资料要认真进行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他人冒名持卡实施犯罪。(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张冬梅 李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