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由个人缴纳和部门筹集两部分组成,全院所有在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缴纳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2000元,单位保证金的数额与个人缴纳的数额相同。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在每年年底返还当年个人和单位保证金。对于违反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人员,按照违法违纪情节扣罚廉政保证金。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对分管部门和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分管或所在部门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应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的领导责任,扣罚个人及单位廉政保证金。 市法院还为此成立廉政保证金管理、考评领导小组,每年年底经廉政保证金管理、考评领导小组认真考评后,由司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扣罚及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