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岛市人口计生委2003年8月22日发布的青计生字[2003]第81号文。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均可按照有关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有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均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的具体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假1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天。 (四)、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5天。 (五)、施行人工流产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7天;施行人工流产术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5天。 (六)、怀孕 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休假 30天;怀孕 16周以上施行引产术或死胎的,休假 42天;怀孕 12周以上施行引产术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 45天。 (七)、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术的,休假3天。 三、其它事项 (一)、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规定的假期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