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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失忆”贪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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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7 14:22:22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结案

    莫让来源不明成贪官可预期“底牌”

    今年4月2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并罚,一审判处荆长民有期徒刑8年。

    法院认为,荆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此外,荆长民对家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1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静待10天后,荆长民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坚持他案发后的一贯态度———缄默。

    据检察机关侦查的财产明细显示,荆长民夫妇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两套为任职前所有,其余3套则属于任职国税局长期间购买。而且,荆长民长期炒股,在担任国税局局长前,就买过几家大型企业的原始股。12个银行账户上的118万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则50多万、少则4000有余,此外,还有从他办公桌内查出的16000元购物卡。

    判决生效后,荆长民所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一同被收缴国库,等待这位原国税局长的将是8年的牢狱生活。

    与众多贪腐落马干部相比,荆长民一案受贿款额确属微乎其微,但是,受贿款与来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悬殊,则再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状已作了修改,并提格最高刑期至10年,这虽然缓解了刑期偏低,惩治力度不足的弊端,但对法院、检察院办案的实践指导意义依然十分有限。(记者 王家梁 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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