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该案件肇因于试管女婴。 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男方王某和女方刘某今年同为28岁,有一名女儿。王某因长期高温作业丧失生育能力。2008年夫妻二人多次来到山东省某医院做试管婴儿,刘某后来怀孕并于2009年8月产下一名女儿。可王某却对刘某和女儿不冷不热。原来有一次去山东省立医院做试管婴儿王某没有陪同,王某就怀疑刘某没有去做试管婴儿 刘某对丈夫的猜疑不堪忍受,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的法官亓民川说,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女儿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王某应该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母亲刘某自行抚养。 “对夫妻双方来说,既然决心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就应该好好地保守这个秘密,共同营造一个让孩子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在法庭旁听的朱先生说,希望父母的离婚不会给孩子带来痛苦。(闫秀玲 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