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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基本药物制度推行两月 药价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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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5 14:24:46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8月1日起不得销售非基本药物

    按照规定,3月15日开始,我市121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库存的目录外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库存药品要在7月底前使用完毕,自2010年8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

    按照规定,今年3月1日至10月

1日为新政过渡期。过渡期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基本药物,仍然可按照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但是要实行零差价销售。

    对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即现行实际进价低于最高采购限价的,执行现行进价;最高采购限价低于现行实际进价的,执行最高采购限价。过渡期后,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报销比例提高10%

    相应地,我市的报销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报销。

    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报销。

    在区市级以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包括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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