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不得销售非基本药物 按照规定,3月15日开始,我市121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库存的目录外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库存药品要在7月底前使用完毕,自2010年8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 按照规定,今年3月1日至10月 对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即现行实际进价低于最高采购限价的,执行现行进价;最高采购限价低于现行实际进价的,执行最高采购限价。过渡期后,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报销比例提高10% 相应地,我市的报销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报销。 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报销。 在区市级以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包括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个百分点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