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部经济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五)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以“青岛服务”提升“青岛制造”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总部扎根青岛,加速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六)引进总部企业支持政策。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经认定(认定标准附后)后,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 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补贴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大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七)设立研发中心扶持政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 (九)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对采取融资方式和由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贴息扶持和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构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依托优势产业和城市品牌影响力,构建国内集产品制造、设计、研究、展览为一体的信息发布中心,吸引相关行业展会和研究机构集聚,打造特色产业总部聚集城市。 (十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建设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集聚辐射中心,提升总部企业及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我市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促进楼宇经济升级为总部经济。规划发展以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新城市综合体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组团。 六、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 (十五)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市、区(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十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创新政府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总部企业新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审批部门预核和对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通关优惠措施。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前推后移式便捷通关。积极为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 (十八)为高层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对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政府集中建设的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定向解决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住房问题。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执行。 (十九)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需用人才。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机制。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在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七、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支持我市大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鼓励我市跨地区企业(集团)将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销售总部等留驻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外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和价值链条延伸。在营造企业总部发展和根植内聚效应的同时,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二十一)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把引进总部项目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市建设为目标,力争在发展产业集群、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引资和引税来源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我市整体招商平台作用,推进以总部企业为主导和影响的以商招商、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进总部经济半岛城市群发展模式。建立城市群间高效务实、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在城市群内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总部与生产基地。通过实行战略协同促进各经济主体的融合,提升区域对企业总部的吸引力,放大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城市群中不同层级的城市产业区域分工合作,形成具有优势竞争力的产业群,以产业群的集聚和扩散效应拉动城市群的一体化进程。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 (二十三)建立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市总部经济统计测算和预测分析制度,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主城区增加引进总部企业考核权重,各市增加引进企业总部设立生产基地考核权重。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进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市场监管、引导自律、培训服务等方面职能,引导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纳入全市政策配套和综合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促进机制。 【标 题】 青岛市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成文日期】 2009年1月12日 【公文编号】 青政发〔200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形式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合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区市上报的企业申请、初审报告,组织联席会议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联席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其本身 (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 (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其中,准予认定的,发放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拟在青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青岛1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负责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市经合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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