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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工资不单资方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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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19 08:17:01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等11省区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般都能实现,每年工资也能够根据效益的增长而上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需要强力推进。“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劳工三权”需立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区,为吸引和留住日益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众多企业也开始着手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如何保证其能有效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工资协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据记者了解,除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以外,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

    “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 常凯表示。

    在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看来,“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工会、企业主、工人等都有责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杨宜勇表示,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据《中国经济周刊》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被低估

    近日,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劳动报酬占比连续22年下降”。此言一出,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我国劳动报酬占比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应该怎样客观认识“劳动报酬占比下降”?记者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进行了专访。

    统计口径有变化——

    劳动报酬占比被低估

    据贾康介绍,财科所最近通过1993年至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进行的核算分析,对劳动报酬占比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贾康强调,需要注意的是,统计口径在2004年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变为营业盈余,二是对农业不再计营业盈余。据估算,受2004年统计核算方法变化的影响,大约使劳动报酬占比被低估了6.29%。

    如果在2004及以后年度的劳动者报酬降幅中扣除了上述统计因素,1993年—2007年间,劳动者报酬的实际降幅为3.46个百分点,年平均降幅为0.23%,2007年的占比应为46.03%;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实际增幅仅为0.33个百分点,在2007年的占比应为39.16%。也就是说,剔除统计口径变化因素的影响,居民部门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并没有数据显示的那么大。

    按照国际口径统计——

    我国劳动报酬占比,高于“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

    鉴于国内统计口径与国际统计口径之间的差异,财科所的研究比较中,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采用国际口径的收入法统计数据进行了计算。比较对象选择了7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以及“金砖四国”的另外3个国家,巴西、印度和俄罗斯。

    从国际口径统计结果看,我国劳动报酬占比的基本走势和国内口径统计相一致,但差距缩小。从1992年到2005年,除了2003年、2004年低于50%外,其他年份劳动报酬占比均在50%以上。

    具体来看,印度、巴西和俄罗斯劳动报酬占比均在40%或以下,发达国家除澳大利亚接近50%外,其余国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为美国,达56.92%。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为50.58%,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

    贾康表示,劳动收入占比是指劳动收入占本国GDP的比重,虽然各国劳动收入在“占比”上相差不多,但由于GDP的总量相差很大,人口相差很多,所以人均劳动收入上的差距也相当大。

    剔除统计因素——

    劳动报酬占比仍呈降势,应加大收入分配调整力度

    贾康指出,在近年的相关研究中,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而居民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这一大判断总体上可以成立。

    然而,围绕这一结论,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舆论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如,有一种说法: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国民收入的70%以上,我国却只有不到50%,就是因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了。但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中的福利国家更高达50%左右的水平。显然,把不同参照系、不同口径、不同分配层次的数据放在一起,只会引起认识的混乱。

    贾康认为,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导致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分配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政府应当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个人工资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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