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居民黄某醉酒驾车致三死三重伤,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0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黄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赔偿死伤者200多万元。 2009年10月5日下午2点40分左右,青州市黄楼镇黄某中午吃完饭喝醉后,驾驶着一辆别克将车沿青州市新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迎面而来的一辆面包车突然左转,进入他驾驶车辆的行驶路线上。晕晕乎乎的黄某反应过来的时候,由于车速过快,已经刹不住车子,别克 面包车上一名乘车人立刻被甩出了车,随后面包车因油箱被撞坏起了火。而面包车已经变形,车上5人一时无法脱逃,事后经过抢救,车上三人被烧死,两人被烧成重伤,被甩出的乘车人盆骨严重骨折构成重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事故由被告人黄某承担主要责任。 青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该依法惩处,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青州法院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采访中,法院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对酒驾者如何惩罚,即便是酒驾造成重大事故,一般也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最高刑期仅有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