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以253万元被拍卖的傅家红山文化玉龙形钩 这是一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的案件——原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后人要求分割的巨额祖产,涉及上千块古玉及藏书等文物两万余件。涉案子孙中不乏具有相当高社会地位的名人,这起波澜不断的纠纷第一次起诉是在1983年。今天,该案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起析产纠纷案之称的原民国教育总长傅增 傅增湘是我国历史上著名藏书家,清代翰林。曾任民国教育总长、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五四运动中,因抵制北京政府罢免蔡元培的命令受牵连而被免职。傅增湘一生共有四位妻子,四位妻子中只有第二位妻子王氏生育了三子二女。傅增湘的五个子女中,长子傅忠谟留下了五个子女,三子傅定谟留下了四个子女。 傅家析产纠纷自1983年第一次起诉,至今已经持续近20年。涉及的名人有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傅增湘之子原国家文物局古玉鉴赏专家傅忠谟,傅增湘之孙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历史学家傅熹年等。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就长达80余页。 该案原告是傅增湘三子傅定谟之女傅钰年,被告是其堂兄傅熹年等。 傅钰年起诉称,其父亲傅定谟先于祖父傅增湘离世。父亲去世后祖父傅增湘一直与其伯父傅忠谟一起生活,直到1949年祖父去世。当时他们这一房的4个子女都还年幼,无法分家,也与伯父傅忠谟一起生活。祖父的遗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由伯父傅忠谟和堂兄傅熹年负责掌管。 “文革”期间,傅家被抄家。“文革”之后,西城区有关部门对查抄傅家的财产予以清退,仅清退清单上列出的退还古玉就多达900余块,还有藏书、家具、印章等近两万件文物和藏品。 而2004年傅钰年偶然发现,在瀚海秋季拍卖会上,傅家家藏的红山文化玉龙形钩被以253万元拍出,家藏的红山文化黄玉狩首虫身坠以132万元被拍出。傅钰年等认为,伯父一房的子女隐瞒了包括大量古玉在内的巨额祖产,侵犯了包括她在内的多人对祖父遗产的依法继承权,于是在2005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并分割祖产。 2009年北京市一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50余件(包括傅增湘印章40余枚)物品属于傅增湘遗产为其后人共有外,驳回了傅钰年要求分割900余块古玉等其他遗产的诉讼请求。 傅钰年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傅增湘家谱 傅增湘一生曾娶过四位妻子。四位妻子中只有二房王氏生育了三子二女。 分别为:傅忠谟、傅嘉谟、傅定谟、傅传谟、傅厚谟。傅增湘年老时只剩有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 长子傅忠谟留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傅美年、傅燕年。 三子傅定谟留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傅颀年。 此外,傅增湘的女儿傅传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为:李莲、李治崇。 背景 一审判决 原告不服 北京市一中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此案审理期间,法院应原告方的申请,调取了“文革”期间查抄和返还傅家财物的档案。该档案记载,1971年11月29日开始西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清退查抄傅家的财物,到1989年8月3日全部清退完毕。 经法院调查,共发还傅家财物17885件24箱13捆1匣。其中大部分返还的财物有名称有编号,少部分财物只有编号没有名称。 对于法院调查的结果,原告傅钰年一方提出,发还财物中142件有编号无名称的财物,其序列号是玉器的序列号,这142件物品就是价值连城的古玉。 在法院调取的发还傅家财物清单上记者看到,涉及到争议焦点的古玉的记载有:1983年4月到1985年1月发还1259件,其中包括玉器10件。傅钰年一方认为这些玉器应是祖父的遗产,而傅熹年一方则认为这些玉器是其父亲傅忠谟的财物。 1985年3月25日到1986年10月24日发还的财物中记载有玉器15件。傅钰年一方认为这15件玉器全部是祖父傅增湘所留,而傅熹年一方则称,15件玉器中12件是其父亲傅忠谟的财物,只有两件是祖父傅增湘的遗产,上述两件玉器已经分割。 法院判决书记载的傅家未分割的财产中包括玉器990件,为傅忠谟财产。 最终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 傅钰年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此案的最终审理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交锋 原告: 堂兄一房隐瞒祖产真相 据傅钰年一方称,1980年6月23日堂兄傅熹年写信给我房长兄傅嵩年,告知祖父遗产仅有房产一处和一点祖遗存款。并要求傅嵩年带着我房其他三姐弟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量分割遗产。 此次分割遗产之后,傅钰年一房的小弟傅延年提出,据他的记忆祖父在世时家中60多间房都放得满满的,怎么祖父遗产只剩一座房产和一个存折?于是傅延年提出起诉傅熹年等一房的五个堂兄妹,请求法院核查傅家祖产进行分割。1983年4月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兄妹四人就祖父遗产继承问题起诉傅熹年兄妹五人。 在此次诉讼期间,法院告诉傅钰年一方,“文革”期间抄走傅家的财产还将陆续清退,希望傅钰年一方撤诉,待全部被查抄财产清退之后再进行分割。后傅钰年等四兄妹撤诉。 此后的1985年,傅熹年曾召集傅增湘孙辈的11名财产共有人中的7人协商祖产分割事项,并签署分割财产的“协议书”。 傅钰年一房认为,这份协议书在商讨中,傅熹年未出示任何退还财产的清单,财产的具体名称和数量。据他们所知,1971年11月29日至1983年5月2日西城区有关部门共22次退还傅家财产,共计书籍15486册24箱13捆1匣,字画1254件,玉器1096件,文物956件,硬木家具和书箱95件。傅熹年等一房隐瞒了上述财产的事实,想侵吞傅家后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他们四兄妹的祖产继承权。 傅钰年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协议书,要求查清并分割祖父的遗产。 被告: 争议古玉是父亲所留 在傅增湘遗产纠纷的两次诉讼中,傅熹年一方在答辩状中的主要答辩理由是,其父亲傅忠谟和叔叔傅定谟早在1941年就已经分家。祖父傅增湘在去世前,已先后将财产分给了两个儿子。“文革”后被退还的古玉等财物属于其父傅忠谟。祖产中属于傅增湘的遗产都已捐赠、变卖处理。至1966年“文革”抄家时,祖父遗产已经所剩无几。 2005年傅钰年起诉之后,傅熹年还提出,傅钰年起诉分割的“文革”以前和“文革”期间的财产或捐赠或已经由国家收购,并且这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傅熹年称,傅钰年要求分割的第二部分财产是法院在审理析产纠纷案件中调取的财产,包括法院从西城档案馆调取的“文革”查抄、返还傅家的财产清单。该清单上明确查抄、返还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上述财产的权利人是傅忠谟。傅钰年等四兄妹没有证据证明查抄和返还的财产是祖父傅增湘的遗产,所以这部分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发还财产中属于祖父傅增湘的财产,已经经过1980年起十余次分割,到1990年已经分割完毕。 对于傅熹年等称发还财产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发还的财产就是傅忠谟的财产,傅钰年一方表示不同意该说法。 名词:析产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