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底,姜、张如法炮制,约出一名16岁援交妹同赴一旅馆,待少女即进入浴室与姜一起泡澡时,而姜也利用这个机会做出猥亵行为。 两名少女因援交被桃园县社会处安置到庇护所,经社工询问,发现警方取缔援交过程内情,于是通报检方追查。承办检察官梁光宗访谈后,认为姜在两少女宽衣解带时就可逮捕,却还对她们上下其手,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将姜、张提起公诉。 但法官认为,姜、张带少女 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痛批该名警官说,“身为所长不知以身作则,反而假公济私,应该严惩。” 警改会发言人马在勤律师更是痛骂,警方执行公务时若趁机图私利,“就和盗匪无异。” 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春晖则强调,警方办案时若对方褪去衣服,已可证明要从事性交易,即可表明身分取缔,若还趁机毛手毛脚、猥亵,刻意占便宜,满足私欲,就明显犯法,“这种利用职务之便图私利的行为,罪加一等,更何况从外表就可看出对方未成年。” 历年台湾警方警察假公济私案例 2009/07 桃园县警局龙潭分局巡佐张晃耀,由一女子假装少女,找凯子上宾馆开房间,他和同伙再前往临检,恐吓对方付百万元遮羞费。 2008/09 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侦查队侦查佐郑安道,因欠债周转不灵,向涉重利案当铺业者索贿100万元,遭查获法办。 2007/06 台北县警员周凌云、林骏升承办外籍女子业务,竟与嫖客合谋,叫应召女开房间,随即亮证件将女子押走,勒索10万元赎款。 2006/11 刑事警察局一星秘书叶信义,冒充刑警率众到桃园县观音乡替朋友排解厂房租赁纠纷,并以暴力限制对方自由,被查获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