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山东省滕州市法院已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矿产储备中心主任彭宜淦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宜淦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彭宜淦,男,53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8月任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2004年1月任枣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2006年12月至案发前任枣庄市矿产资源储备 现经法院查明,在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彭宜淦利用职务之便,借助手中的权力大肆为自己谋取私利。彭宜淦利用在国土部门任职的便利,在土地审批、出让、评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房产等,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宜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