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9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内七区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作了调整。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120元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要求,从2010年起,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不再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 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从2010年5月1日起,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三类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住院报销比例已相对较高,但考虑到学生儿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负担相对较重,因此将这两类人员起付线以上、1万元以内部分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由于独生子女还要再增加5个百分点,为避免报销比例过高,因此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得超过90%。 另外,考虑到门诊大病原规定20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参保居民需要,决定改按职工医保的相关限额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门诊统筹待遇相应调整提高 一是三类人员的门诊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从今年5月1日起,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30%提高到40%,同时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是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制度。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金,由大学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高校医院或其他选定的机构)包干统筹使用。大学生的日常门诊医疗纳入保障范围,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 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统一 自2010年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的保险年度仍以学年度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自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任俊峰) 相关链接 1、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㈠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账户。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㈢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㈣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五类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分别为: 少年儿童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大学生2010年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20元,从2011年度起,个人缴费按少年儿童标准调整为4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12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2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20元。 3、低保等困难人群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青民低[2008]197号)规定,我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等居民仍可享受财政补助,但享受补助的范围有所扩大,补助办法有所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及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特困职工经认定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上述人员缴费时,应按规定先缴纳其个人缴费部分,持缴费收据到批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助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学校不再负责困难群体的身份认证。 4、老年、重残、非从业人员如何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参保人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参保人应全面了解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及其家庭医生所应承担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意的事项。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期满一个季度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5、调整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0%。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万元。 6、调整后,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7、调整后,参保居民的门诊大病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改为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病种目前确定为15个,包括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起付线以上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改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参保居民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的相应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