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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小商户为谋取暴利 贩卖假烟狂赚20万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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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27 15:46:1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4月27日讯  隋某、王某某、王小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为谋取暴利而大量批发销售,且隋、王两人曾因贩卖假烟被行政处罚,仍然不思悔改,最终锒铛入狱。近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隋某、王某某、王小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屡教不改被利诱 销售假烟狂赚20万

    隋某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批发零售香烟的个体商户,2007年4月到2008年11月期间,他经

常从外地批发假烟销售,对面批发部的王某某看到从中可以赚取高额利润,也从隋某的店中进假烟销售。2007年9月,隋某因销售假烟被查获,自己店里一般不敢再卖假烟,但是为了赚取差价还负责给王某某联系购买提供假烟。

    自从开始销售假烟,诱人的暴利就让王某某一发不可收拾,即使2008年8月,王某某的假烟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扣缴并给予行政处罚,他也不肯放弃这个“赚钱”的行当。每次他都将假烟的品种、数量告诉隋某后,隋某就联系购买货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王某某的侄子王小某收货并分别销售给偏僻的工地和商店,以上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8472.5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1月5日9时许,王某某的外甥在送假烟时被查获,其如实供述了王某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后王某某、隋某、王小某先后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提醒:贩卖假烟 “罪不小”

    检察官提醒:大多数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卖假烟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查获也只是给予行政处罚了事。其实,贩卖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达到一定销售金额是一种犯罪行为。

    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例子,因此,提醒大家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财富。(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袁榕 刘洪坤)

    链接:销售假烟 刑法有严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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