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市民: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民休闲意识的增强,养犬已成为不少市民的日常需求和生活乐趣,全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加。养犬市民中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法、规范养犬。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和谐、不文明的现象,有的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有的违规携犬出户,甚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的放任犬只随意便溺,由此引发了犬只扰民、伤人案(事)件、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安居环境,市公安局决定自4月中旬起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一、市民养犬的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市民养犬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饲养畜牧部门确定的35种禁养犬种及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 (二)禁止在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养犬。 (三) 养犬人需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四)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者应将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理。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除上述规定外,市民、业主和其他单位还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养犬。 三、禁养犬种类: (一)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共计35种):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汉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苏格兰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 (二)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一律禁止饲养。 (三)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四、此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三)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的问题。 (四)遛犬不束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等问题。 五、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对饲养禁养犬的、在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养犬的,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收容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六)对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的,依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养犬的市民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文明城市的创建,请自觉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从我做起,文明养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市民,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温馨、更健康、更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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